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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1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余某1与李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1,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21执243号申请人余某1(曾用名余新缘、李雨缘),女,2003年1月29日出生,土家族,慈利县许家坊中学学生,住湖南省慈利县。法定代理人余某2,女,1976年10月28日出生,农民,系余某1之母,住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李某,男,1979年3月22日出生,土家族,慈利县电力公司职工,系余某1之父,住湖南省慈利县。申请人余某1与被执行人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821民初1200号民事调解决,责令被执行人李某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至今未自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某系湖南省慈利县电力公司职工,有工资收入并在中国农业银行慈利县支行设有账户(账号62×××7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慈利火车站支行存款100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胜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