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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3执1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新凤与方素辉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凤,方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1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新凤,女,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方素辉,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申请执行人刘新凤与被执行人方素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3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方素辉履行义务,给付申请人18460元,利息437.8元,迟延履行金计算至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135元,执行申请费178.92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方素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请求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期待有财产时可以及时恢复执行。我院作出(2017)内0723执108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方素辉银行账户。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随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23执1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德富审判员  王丽娟审判员  张林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凤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