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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1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建俚与资溪县欣荣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俚,资溪县欣荣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1民初50号原告刘建俚,男,汉族,1974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南城县。被告资溪县欣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高阜镇316国道旁。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伟明,江西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权代理。原告刘建俚与被告资溪县欣荣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建俚、被告资溪县欣荣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伟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建俚诉称:被告向我购买沙石,截至2016年8月31日被告应付我沙石款人民币2723446元。经我多次催收,被告仍未付清贷款,并以各种理由拒绝与我见面,毫无付款诚意。原告认为,原告向被告供应沙石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双方口头协议的买卖关系真实、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支付货款。为此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2723446元,并自立案之日起至全部货款付清时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告资溪县欣荣建材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是资溪县人民法院。所欠原告货款是事实,但原告没有提供发票并缴纳我方代扣的税款。至于资金占用利息我方不同意给付,因为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也没有约定还款时间。经审理查明:被告资溪县欣荣建材有限公司向原告刘建俚购买沙石,双方口头对价格等问题进行了协商。原告向被告供应沙石,被告陆续支付了原告部分货款。截止2016年8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723446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款确认书,该欠款确认书载明:截止2016年8月31日,我公司欠刘建俚沙石款人民币贰佰柒拾贰万叁仟肆佰肆拾陆元(¥2723446元)未付。本确认书出具之日,欠款所对应的送货单,我公司已从刘建俚外取回,刘建俚凭本确认书即可要求本公司支付上述欠款。确认人资溪县欣荣建材有限公司,经书人李优平。之后,被告未再向原告支付货款。诉讼中,原告刘建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7)赣1021民初5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资溪县欣荣建材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72344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7年1月19日本院已冻结被告存款1171.19元。同年1月22日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驳回其管辖权异议。被告不服上诉至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4月5日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赣10民辖终17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以上事实有本案证据在卷支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口头协议买卖沙石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货款,被告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请,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双方未约定利息不同意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及计算方法,但被告逾期未付货款已给原告造成逾期付款损失,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立案之日起至全部付清货款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应扣除原告应缴税款567686元和提供销售发票的意见,因双方对此没有约定,同时被告也未就该货款需要纳税向法庭举证证明,且被告之前给付原告货款也从未要求原告提供发票和扣缴税款,根据这一交易习惯被告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资溪县欣荣建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建俚货款人民币2723446元,并以2723446元为本金从2017年1月13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3358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仕京人民陪审员  欧阳辉人民陪审员  朱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