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行赔申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秀洪、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等土地行政赔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洪,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四大寨乡人民政府,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水库和生态移民局,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水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赔申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秀洪,男,布依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李杰,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城墙路176号。法定代表人王永胜,该县县长。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四大寨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四大寨乡高平村马鞍营。法定代表人吴勇,该乡乡长。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水库和生态移民局,住所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松山镇教场路180号。法定代表人张文全,该局局长。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水利局(现已改为水务局),住所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松山镇教场路。法定代表人张华,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杨秀洪因诉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紫云县政府)、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四大寨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四大寨乡政府)、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水库和生态移民局(以下简称紫云县移民局)、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水利局(以下简称紫云县水利局)土地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行赔终83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查明,鲁嘎水库属于中型水库。2004年4月19日,贵州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以黔计农经〔2004〕342号《关于紫云鲁嘎水库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同意紫云县鲁嘎水库工程立项建设。2004年5月10日,贵州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以黔计农经〔2004〕443号《关于紫云县鲁嘎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原则同意紫云县鲁嘎水库灌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005年4月30日,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水利厅以黔发改建设〔2005〕396号《关于紫云县鲁嘎水库灌溉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同意该工程初步设计。2009年2月13日,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以黔国土资预审字〔2009〕13号《关于紫云县鲁嘎水库灌溉工程用地预审意见》,原则同意通过该水库灌溉工程用地预审。2009年3月,贵州省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制作完成了《紫云县鲁嘎水库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审定本)》。2010年12月,紫云县政府编制了《紫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文本说明(审批稿)》,紫云县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包含了鲁嘎水利枢纽工程。2011年6月30日,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作出安府函〔2011〕155号《关于紫云县水塘镇等十一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批准了《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四大寨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该总体规划中包括了鲁嘎水库建设用地。2014年5月底,四大寨乡政府和紫云县移民局联合发布限期迁移库区坟墓的公告。2010年4月2日,紫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甲方)与杨秀洪(乙方)签订了《鲁嘎水库灌溉工程移民搬迁安置协议书》,主要约定:一、乙方自愿选择分散安置的形式安置落户;二、乙方应于2010年4月30日以前搬迁结束,搬迁后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三、乙方在安置地已落实宅基地100平方米;四、乙方所得实物补偿共344596.8元;五、搬迁前的房屋及附属物由乙方自行拆除,已补偿的坟墓乙方必须在搬迁前迁出,乙方必须整户搬迁安置,不得返回原居住地居住。协议签订后,杨秀洪领取了协议约定的鲁嘎库区移民搬迁补助补偿费353355.8元。其书面承诺在领到鲁嘎水库工程移民款后,自愿服从国家安排,按时完成搬迁建设、库底清理等。鲁嘎水库于2014年6月20日左右下闸蓄水,淹没杨秀洪的水田8.6亩、旱地0.32亩、荒草地0.87亩、房屋及附属设施。杨秀洪以紫云县政府、四大寨乡政府、紫云县移民局、紫云县水利局共同强行征占其土地、宅基地及房屋的行为违法,应对其损失进行赔偿为由,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紫云县政府、四大寨乡政府、紫云县移民局、紫云县水利局恢复原状、返还承包土地,赔偿其房屋和土地被占之日起至恢复土地原状之日止的财产损失1292432元。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安市行赔初字第85号行政赔偿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鲁嘎水库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行政主体应是紫云县政府,四大寨乡政府、紫云县移民局、紫云县水利局只是执行紫云县政府的行政行为,并非一审适格被告。经法院多次释明,杨秀洪仍坚持起诉四大寨乡政府、紫云县移民局、紫云县水利局,杨秀洪对三被告的起诉应裁定驳回,但为便于案件的处理,在一审中以判决形式将驳回杨秀洪起诉的裁定予以吸收,一并判决。紫云县政府征收杨秀洪的承包土地、宅基地的行政行为已被(2015)安市行初字第170号行政判决确认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紫云县政府违法征收杨秀洪的承包土地及宅基地,损害了杨秀洪的合法权益,给其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但杨秀洪已就征地补偿事项与紫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了《鲁嘎水库灌溉工程移民搬迁安置协议书》,并足额领取了协议约定的包括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房屋及附属物建筑补偿费等各项实物补偿费,损失已经得到弥补,其赔偿请求已失去事实根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赔偿请求,故杨秀洪的赔偿请求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杨秀洪对四大寨乡政府、紫云县移民局、紫云县水利局的起诉;驳回杨秀洪的赔偿请求。杨秀洪不服一审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黔行赔终83号行政赔偿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紫云县政府为本案适格被告,一审以判决吸收裁定方式驳回杨秀洪对四大寨乡政府、紫云县移民局、紫云县水利局的起诉,并无不妥。二审法院以与一审相同事实和理由认定杨秀洪的赔偿请求已失去事实根据。杨秀洪虽主张其被迫签订该协议,但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二审法院不予采信。关于杨秀洪提出鲁嘎水库灌溉工程项目补偿标准过低、移民安置信息虚假等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杨秀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秀洪不服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2.判令四被申请人恢复原状,返还土地,赔偿杨秀洪房屋和土地被占之日起至恢复土地原状之日止的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1292432元,予以合法安置补偿。理由为: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系被迫签订,该协议自始无效;2.一审法院在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支持下认定被申请人已经足额支付申请人征地补偿的事实错误;3.在涉案行政行为已被判决违法的情况下,本案理应判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足额履行赔偿义务;4.“贵州紫云自治县鲁嘎水库灌溉工程项目”补偿标准过低,无法保障申请人的基本生活及长远生计;5.一审法院对于被申请人编造虚假的移民搬迁安置信息,严重违法的行为未予认定是错误的。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紫云县政府是否应就其违法征收土地行为赔偿杨秀洪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征收、征用财产,应当返还财产,财产灭失的,应当给付相应的赔偿金。紫云县政府违法征收杨秀洪的承包土地及宅基地,导致杨秀洪的房屋及承包的土地已经灭失,损害了杨秀洪的合法权益,应就杨秀洪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害予以赔偿,但在本案中,杨秀洪已经就征地补偿事项与紫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了《鲁嘎水库灌溉工程移民搬迁安置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的安置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房屋及附属物建筑补偿费等各项实物补偿费,杨秀洪主张的土地及房屋损失的赔偿可以通过上述安置补偿予以弥补,其再基于紫云县政府违法征收行为请求赔偿损失已经失去事实依据。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其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无不当。关于杨秀洪诉称本案中的安置补偿协议系被迫签订因而自始无效、征地安置补偿未足额支付、征地安置补偿标准过低以及紫云县政府编造虚假的移民搬迁安置信息严重违法等问题,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其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进行救济。对杨秀洪的上述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杨秀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秀洪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万永海审 判 员 李智明审 判 员 杨科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文飞书 记 员 郑旎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