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海军与钞引林刘巧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军,钞引林,刘巧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25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军,男,1982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钞引林,男,1970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巧琴,女,1970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1民初724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海军与刘巧琴、钞引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一、由被执行人钞引林、刘巧琴向申请人张海军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二、由被执行人钞引林、刘巧琴承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执行费7400元,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二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轮候查封了二被执行人共同所有的房屋一套,申请人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新审 判 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