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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龙富与刘鸿才、王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富,刘鸿才,王素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1395号原告:李龙富,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刘鸿才,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王素莲,女,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原告李龙富与被告刘鸿才、王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李龙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龙富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龙富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李龙富负担。审判员  吴瑞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