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龙富与刘鸿才、王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富,刘鸿才,王素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1395号原告:李龙富,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刘鸿才,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王素莲,女,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原告李龙富与被告刘鸿才、王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李龙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龙富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龙富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李龙富负担。审判员 吴瑞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