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1刑更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向国庆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1刑更28号罪犯向国庆,男,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新疆哈密市农十三师火石泉红星二场北头堡路**号。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监狱服刑。新疆哈密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八月八日以(2011)哈市刑初字第1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向国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该犯及同案他犯不服,提出上诉。新疆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以(2011)哈中刑终字第000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维持了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二O一四年二月、二O一五年六月经本院裁定,将该犯刑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至二O一八年四月六日止)。执行机关吐鲁番监狱于二O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完成生产任务,改造表现较为突出,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五年下半年、二○一六年上半年获得积极分子二次;二○一五年七月、二○一五年十月、二○一六年三月、二○一六年五月、二○一六年八月共获得季度表扬五次,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国庆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二O一七年七月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斌审判员 何 煜审判员 王纳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阿力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