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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甲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6刑初142号公诉机关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甲某,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先行羁押于哈尔滨南岗区看守所,同年12月20日被文安县公安局解回并于次日羁押于文安县看守所,同年12月28日被执行逮捕,次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17]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甲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合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甲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份,文安县洁兰特暖通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给寿阳县同力供热有限公司价值298664元的货物,后委派销售部经理王甲某去寿阳县同力供热有限公司催收货款,2013年12月份,寿阳县同力供热有限公司给付文安县洁兰特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68645.20元,被告人王甲某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委托收款书、收据等,让寿阳县同力供热有限公司将应当汇入文安县洁兰特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帐户的168645.20元货款汇入到被告人王甲某个人6210210070700128463帐户里。后被告人王甲某以寿阳县同力供热有限公司暂时无钱支付货款为由,向文安县洁兰特暖通设备有限公司隐瞒已经收到168645.20元货款的事实,并将该款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被告人王甲某已退赔了文安县洁兰特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该公司的谅解。被告人王甲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甲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当庭质证的被告人王甲某的供述,证人杨某、王某1、王某2、张某、李某、王某3等的证言,文安县洁兰特暖通有限公司的员工入职登记表、聘任书、营业执照、工人工资表,合同书,发货明细,委托付款书,收据,结算业务委托书,寿阳县同力供热有限公司的证明,银行支付凭证,存款凭证,银行明细,机动车销售发票,法人授权书,户籍证明,出所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甲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甲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退赔了文安县洁兰特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得到该公司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甲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李文海审 判 员  吴小桥代理审判员  经 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瑞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