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财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重庆涪陵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周丹璐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福仁堂医药有限公司,周丹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财保115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涪陵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29605689W。法定代表人:张建波,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该行员工。被申请人:重庆福仁堂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63号,营业执照号码500102000026674。法定代表人:赵强,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周丹璐,女,1982年1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人重庆涪陵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福仁堂医药有限公司、周丹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渝0102执保228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周丹璐所有的坐落于涪陵区××路24号的房屋。申请人重庆涪陵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涪陵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福仁堂医药有限公司、周丹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调解并达成了协议。申请人重庆涪陵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解除对被申请人周丹璐所有的坐落于涪陵区××路24号的房屋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洪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