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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东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南方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东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宣城市南方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185号申请执行人:南京东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法定代表人:周常松,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宣城市南方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罗治武,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南京东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宣城市南方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8民终13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南京东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560万元及利息748000元、诉讼费51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565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宣城市南方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本院可依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宣城市南方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546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枫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