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行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邱健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13行初96号原告邱健,男,汉族,1980年3月2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负责人刘海波。原告邱健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公安其他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邱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邱健负担。审判员 赵 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洪明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