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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0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陈景秋杨洪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景秋,杨洪福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30民初709号原告:陈景秋,男,1961年7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秀坤,女,1972年9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告:杨洪福,男,38岁,住黑龙江省克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景秋与被告杨洪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陈景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秀坤已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景秋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秀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景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陈景秋负担。审判员 苏 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