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童绍磊、肖念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童绍磊,肖念璋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1215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城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李晓茹,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童绍磊,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被告:肖念璋,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童绍磊、肖念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被告童绍磊安排其配偶肖艳蕾主动支付所欠款项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李 琳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邱可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