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范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2刑初626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男,户籍地湖北省郧县。201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7]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海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6日20时许,被告人范某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本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怡和苑412栋2单元201号被害刘某军家中,盗得卧室床头柜、衣柜内的现金人民币12,700元、金龙珠宝长形投资金条1根(价值人民币3,760元)、宝泉钱币蛇年贺岁银条1根(价值人民币220元)及黄金吊坠1个。2017年3月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范某抓获,并追回赃款人民币12,00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刘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身份信息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照片、监控截图、银行卡明细、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犯罪现场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视听资料;被告人范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范某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范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8年6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年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祝先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