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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6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刘夏梅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刘夏梅,宁德市广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6执398号申请人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耀荣,男,住福安市,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刘夏梅,女,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柘荣县。被执行人:宁德市广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柘荣县双城镇615西路159号旁。注册号:350926100005390。法定代表人:林兴祥,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夏梅、宁德市广达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欠款374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已被我院查封暂时难以变现,且申请执行至今已超过三个月;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祥荣审判员  谢 旻审判员  陈欢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玉芳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