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30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雷明勃与陕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明勃,陕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30民特9号申请人:雷明勃,男,汉族。申请人:陕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区石坝河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766337846L。法定代表人:赵荣,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拴勤,男,系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雷明勃与陕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事,于2017年5月25日经凤县多元化调解委员会与凤县住建局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乙方陕西荣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同意于2017年5月25日将交付给县住建局指定账户的86万元先行支付甲方雷明勃。二、甲方雷明勃与乙方陕西荣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早9点在县化解中心对账。三、甲方雷明勃与三联商砼站于2017年5月25日14点30分在县化解中心进行结算。四、甲方雷明勃与地下防水于2017年5月27日早9时在县化解中心进行结算。五、甲方雷明勃与林琪工队于2017年5月27日早10时在县化解中心进行结算。六、甲方雷明勃与三联商砼站、林琪工队、地下防水分别结算后,在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应同步将三笔债务转让于乙方陕西荣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并签订债务转让协议书。七、在县化解中心和县住建局协调期间,甲方雷明勃不得阻挠工地施工。八、其他无争议。九、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和调解员签名或捺印后即生效。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住建局两份,县法院一份,县矛盾化解中心一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雷明勃与申请人陕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经凤县多元化调解委员会与凤县住建局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杨咏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