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5民初3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杨立平与温浩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平,温浩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5民初3125号原告:杨立平,男,汉族,住招远市。被告:温浩飞,男,汉族,住招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玉兴,男,汉族,住招远市。系被告父亲。本院在审理杨立平与被告温浩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立平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立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立平负担。审判员 王桂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