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财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邓萍与李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财保7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邓萍,女,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被申请人:李咏梅,女,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解除保全申请人邓萍与被申请人李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川1011财保60号之一民事裁定,对保全担保人陈代英、邓成文位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的住房(面积153.84㎡,所有权证号:内江市房权证房监字第X号)予以查封。邓萍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物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邓萍与李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的(2016)川1011民初328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邓萍撤回对李咏梅的起诉。现邓萍申请解除对保全担保物的保全措施,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保全担保人陈代英、邓成文位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的住房(面积153.84㎡,所有权证号:内江市房权证房监字第X号)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激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梓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