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2民辖终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大顺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大顺,沈耀明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辖终4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大顺,男,194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耀明,男,1957年8月22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上诉人李大顺与被上诉人沈耀明因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3民初43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李大顺上诉称,本案确实是合同纠纷,但涉及到不动产,应当属于专属管辖,系争房地产在静安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返还实际售房款及违约金,并不属于因涉及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昌骏审 判 员  陈 琪代理审判员  章晓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