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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3执10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闫泽宇与周峰、杨立娜借款合同纠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泽宇,周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3执10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闫泽宇被执行人周峰申请执行人闫泽宇与被执行人周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黑0603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江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先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