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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财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雷雪霜与吴淑英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雪霜,吴淑英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1财保122号申请人:雷雪霜,女,汉族,生于2000年8月24日,住四川省广汉市。法定代理人:肖小洪,女,汉族,生于1975年6月12日,住四川省广汉市。被申请人:吴淑英,女,汉族,生于1951年6月24日,住四川省旺苍县。申请人雷雪霜与被申请人吴淑英共有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淑英在旺苍县工商银行、旺苍县农村信用社、旺苍县邮政储蓄银行、旺苍县农业银行、旺苍县绵商银行、旺苍县贵商村镇银行存款1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雷雪霜以肖小洪所有的成房权证监证字第XXXXX**号房产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吴淑英银行存款118000元;二、将肖小洪所有的成房权证监证字第XXXXX**号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志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