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3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孟庆馨与福建省建阳市鑫华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桂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馨,福建省建阳市鑫华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桂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3民初1428号原告:孟庆馨,女,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晋武,男,住武夷山市,武夷山市崇安街道百花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被告:福建省建阳市鑫华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朱熹大道北门粮贸大厦B幢。法定代表人:蔡金山。被告:张桂滨,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建阳市鑫华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住南平市建阳区。原告孟庆馨与被告福建省建阳市鑫华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桂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孟庆馨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孟庆馨以已与福建省建阳市鑫华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桂滨达成了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庆馨撤诉。案件受理费203元,减半收取计101.5元,由孟庆馨负担。审判员 钟金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甘筱婧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