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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10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郑金海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郑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10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6692X5。代表人:郭念,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左云帆,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金海,男,汉族,1973年7月18日出生,职业不详,现住重庆市高新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郑金海银行卡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以(2017)渝0106执1062号执行裁定书之一查封了被执行人在被执行人郑金海名下的位于九龙坡区房屋,上述房屋已抵押且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在先。现被执行人郑金海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且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5月25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郑金海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本金492666.62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238元(扣除已执行的1377元),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7092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106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华审 判 员  殷建华代理审判员  赵祝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雨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