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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6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范新胜、梁丹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新胜,梁丹妮,林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6执321号申请执行人范新胜,被执行人梁丹妮,被执行人林建军,本院在执行范新胜与梁丹妮、林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宾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桂0126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梁丹妮、林建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范新胜于2017年0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40000元,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800元,申请执行费500元。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2017)桂0126执32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增光审判员  陈俊儒审判员  韦光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