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支行与邵辉、谭桂玲、杨永东、边友全、孔祥力、栾春燕、辛玉波、刘淑云、辛玉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邵辉,谭桂玲,杨永东,边友全,孔祥力,栾春燕,辛玉清,刘淑云,辛玉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1执1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广臣,男,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丹,女,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职工,住萝北县凤翔镇。被执行人:邵辉,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宝泉岭农垦社区A区江滨路。被执行人:谭桂玲,女性,1970年1月9日出生,住宝泉岭农垦社区A区江滨路。被执行人:杨永东,男性,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萝北县宝泉岭农场。被执行人:边友全,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宝泉岭农场建筑公司江滨路。被执行人:孔祥力,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宝泉岭二院职工,住宝泉岭农场汇博小区。被执行人:栾春燕,女性,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宝泉岭农行职工,住宝泉岭农场汇博小区。被执行人:辛玉清,女性,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宝泉岭农垦社区。被执行人:刘淑云,女性,1964年11月20日出生,无职业,住宝泉岭农垦社区。被执行人:辛玉波,出生日期不祥,女性,无职业,住宝泉岭农垦社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支行与邵辉、谭桂玲、杨永东、边友全、孔祥力、栾春燕、辛玉波、刘淑云、辛玉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421民初51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克文审判员 徐凤江审判员 陆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延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