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行审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陈红艳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陈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325行审22号申请执行人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房县城关镇房陵东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刘正均,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陈红艳。申请执行人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房)食药监食罚[2016]40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执行人《食品流通许可证》过期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申请执行人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对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及索证索票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老灶煮花生”11袋;3,罚款5000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加处罚款5000元,共计10000元。本院认为,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房)食药监食罚[2016]400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房)食药监食罚[2016]40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 政审判员 万少峰审判员 邢思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鲁华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