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丽卫、刘瑛、陆玉珍、徐丽英、徐长林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丽卫,刘瑛,陆玉珍,徐丽英,徐长林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特12号申请人:徐丽卫。申请人:刘瑛。申请人:陆玉珍。申请人:徐丽英。申请人:徐长林。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收到申请人徐丽卫、刘瑛、陆玉珍、徐丽英、徐长林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述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于2017年4月24日经苏州高新区枫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如下:经调解,各方达成协议,徐金龙生前享有的马浜花园XX幢XXX室的动迁安置房的份额(六分之一)由儿子徐丽卫继承(徐丽卫于2002年9月18日与刘瑛结婚,目前处于婚姻存续期,继承后该份额属夫妻共同财产),徐金龙母亲徐长林,配偶陆玉珍、女儿徐丽英均放弃继承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徐丽卫、刘瑛、陆玉珍、徐丽英、徐长林于2017年4月24日经苏州高新区枫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邹 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瑾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