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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潘业华、徐华桥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业华,徐华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557号申请执行人:潘业华,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徐华桥,男,198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潘业华与被执行人徐华桥侵权责任纠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四查”、“两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徐华侨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潘业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徐华侨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潘业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102执5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远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