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4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封聚国与孙世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聚国,孙世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4民初1082号原告:封聚国,男,汉族,1959年10月3日出生,住魏县。被告:孙世存,男,汉族,1940年7月18日出生,住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封聚国与被告孙世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封聚国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封聚国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封聚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学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