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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4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封聚国与孙世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聚国,孙世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4民初1082号原告:封聚国,男,汉族,1959年10月3日出生,住魏县。被告:孙世存,男,汉族,1940年7月18日出生,住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封聚国与被告孙世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封聚国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封聚国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封聚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学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