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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2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马宝发与霍东升、朱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宝发,霍东升,朱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2民初1520号原告马宝发,男,汉族,1987年11月02日生,住乌海市。被告霍东升,男,汉族,1986年09月18日生。被告朱芳,女,汉族,1981年11月17日生,住址同上。原告马宝发诉被告霍东升、朱芳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由审判员苑洲田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诉称,2017年4月13日,霍东升、朱芳与马宝发签定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霍东升、朱芳将海区博泰佳苑4号楼1单元401室房屋卖给马宝发。房款是马宝发用建设银行手机银行银行分多笔转账给霍东升、朱芳。共计转账金额:480000元整。在2017年4月18日发现霍东升、朱芳名下的房屋在银行抵押货款,而导致马宝发无��拿到此房的相关手续证明,现申请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进行裁决。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霍东升、朱芳准确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查无此人,可认定为被告不明确,依法应当驳回原告马宝发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宝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待裁定书生效后退还原告马宝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苑洲田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高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