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91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637余祥与陈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祥,陈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91执637号申请执行人:余祥,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被执行人:陈凯,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申请执行人余祥与被执行人陈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10月25日本院作出(2016)苏1091民初1221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2月26日余祥申请本院执行上述判决,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2016)苏1091执637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17年1月9日本院作出(2016)苏1091执637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现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2016)苏1091执637号限制高消费令。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并向扬州市和邗江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地产信息,最终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的中国民生银行50×××38账户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80账户余额大于100元,本院对上述两个账户依法采取了冻结措施,因合计账户余额较小(小于400元),故暂未扣划。3、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线索,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原单位武警扬州市消防支队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复员费150000元,但因复员费现未达发放条件,本院未能提取。4、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知道被执行人的下落,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万永审 判 员 石 立代理审判员 袁敦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