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郭某与薛冰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薛冰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1297号原告:郭某。法定代理人:郭锐,男,1983年8月21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薛冰,女,1983年1月15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原告郭某诉被告薛冰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郭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员 罗 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崔汇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