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81执恢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小娥与被执行人李松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娥,李松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81执恢333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娥,女,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棋梓镇。被执行人李松文,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壶天镇。申请执行人李小娥与被执行人李松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1602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李松文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小娥114542元,并承担执行费1618元,小计11601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松文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松文的银行存款30050元依法予以划拨,但不足被执行人应当履行全部义务的金额。本院又未查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米庆方代理审判员 朱美娟人民陪审员 刘中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谭 颖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