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申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佛山市鸿悦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广东永通起重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佛山市鸿悦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广东永通起重机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申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佛山市鸿悦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法定代表人:冯建英。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广东永通起重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叶宏洪。委托代理人:刘红增,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丘集青,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佛山市鸿悦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永通起重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依法向再审申请人佛山市鸿悦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该公司到庭接受询问,但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佛山市鸿悦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国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