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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6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义乌市天虹花边有限公司与宁波黎升花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天虹花边有限公司,宁波黎升花边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112号原告:义乌市天虹花边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虞修才。委托代理人:骆佼佼,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黎升花边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洪塘工业B区。法定代表人:胡瑞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天虹花边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黎升花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天虹花边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天虹花边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天虹花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天虹花边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王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刘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