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富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刘小坡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富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小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37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富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德村222号2-2#,组织机构代码75929536-9。法定代表人毛宏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小坡,男,汉族,1962年3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本院在执行重庆富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刘小坡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银行等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印志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