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民初8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邓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邓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8251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住重庆市黔江区解放路599号。负责人:程利,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海军,该公司员工。被告:邓茂,男,生于1981年1月22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被告邓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 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庞春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