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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6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承刚、范继堂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承刚,范继堂,张长青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6民申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承刚,又名李成刚、李进才,男,汉族,1953年1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济源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范继堂,男,汉族,1949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济源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长青,男,汉族,1959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济源市。再审申请人李承刚因与被申请人范继堂、张长青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豫96民终5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承刚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东杰审 判 员  聂文峰代理审判员  刘生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