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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伟华与陆军、孙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华,陆军,孙雪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民初1325号原告:杨伟华,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被告:陆军,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被告:孙雪华,女,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系陆军妻子。原告杨伟华与被告陆军、孙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杨伟华、被告孙雪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军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伟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本金22400元,违约金672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18日,被告陆军向原告借款22400元,现有借款合同为证,合同规定,如到期不还给违约金30%。陆军、未到庭。孙雪华辩称,她和陆军系夫妻关系,2013年7、8月份已经离婚。借这笔钱时他不知道,干什么用他也不知道。陆军从2013年开始就不在家了,今天早上开庭前联系上陆军,陆军说他跟原告沟通一下。她没有能力偿还,法律应该维护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18日,被告陆军向原告借款22400元,现有借款合同为证,合同规定,如到期不还给违约金30%,陆军于孙雪华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陆军应偿还借款。双方约定的违约金30%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陆军与孙雪华系夫妻关系,因而应认定此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军、孙雪华共同偿还原告杨伟华本金22400元及违约金6720元,上述债款于判决生效后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被告陆军、孙雪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