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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民终4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迁西县德隆工贸有限公司、李金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迁西县德隆工贸有限公司,李金余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2民终42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迁西县德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西县新集镇河东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276785084812。法定代表人:潘士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力,男,1961年10月6日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现住河北省迁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余,男,1958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迁西县。。委托代理人:赵晓明,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人迁西县德隆工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金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人民法院(2016)冀0227民初2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裁判。经查:上诉人迁西县德隆工贸有限公司向代会中购买衬板、铸件,货款总计142060元。2016年9月26日,代会中将上述债权转让给被上诉人李金余,并通知上诉人。原审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判决。判后,迁西县德隆工贸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上诉人迁西县德隆工贸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李金余货款11万元(当庭履行);二、双方无其他纠纷。一审案件受理费3141元,减半收取1570.5元,由上诉人迁西县德隆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141元,减半收取1570.5元,由上诉人迁西县德隆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武审判员  沈 军审判员  徐万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