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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2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德志与甘良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志,甘良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2民初500号原告张德志,男,1963年03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甘良康,男,1971年08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普定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地址:贵阳市小河区黄河路408号。本院在审理张德志与甘良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志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张德志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39元,减半收取76.2元,由原告张德志承担。审判员 梁  大  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超智(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