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巴东县劳动就业管理局、涂启伟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东县劳动就业管理局,涂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67号申请执行人巴东县劳动就业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巫峡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42206851—5。法定代表人王高才,局长。被执行人涂启伟,男,生于1986年3月5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巴东县劳动就业管理局与涂启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世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