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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巴东县劳动就业管理局、涂启伟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东县劳动就业管理局,涂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67号申请执行人巴东县劳动就业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巫峡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42206851—5。法定代表人王高才,局长。被执行人涂启伟,男,生于1986年3月5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巴东县劳动就业管理局与涂启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世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