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牛梅芳、岳勇等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梅芳,岳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1187号原告:牛梅芳,女,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岳勇,男,199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银杏大街165号。负责人:斐亚杰,经理。第三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60号财富广场F幢。负责人:卫勇,经理。原告牛梅芳、岳勇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及第三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牛梅芳、岳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牛梅芳、岳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殷晓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东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