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4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孙飞虎与李爱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飞虎,李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4执51号申请执行人:孙飞虎,住武山县。被执行人:李爱军,住武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飞虎与被执行人李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飞虎撤销了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山县人民法院(2016)甘0524民初8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维山审判员 姚静龙审判员 赵鹏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臧 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