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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4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周凤珠与林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凤珠,林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4民初623号原告:周凤珠,女,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被告:林小平,女,汉族,退休职工,住松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凤珠与被告林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凤珠以“与被告林小平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凤珠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凤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周凤珠负担。审判员  杨芳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炎燕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