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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民终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通化六合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通化六合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六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传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终3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化六合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路*号服务楼***室。法定代表人:汪传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伟,男,该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府苑新村综合市场*楼。法定代表人:孙丽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继耀,男,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浙江六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号科贸大楼***楼。法定代表人:汪传坚,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汪传坚,男,1956年6月14日出生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上诉人通化六合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六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志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辽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通化六合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通化六合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通化六合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519.66元,减半收取11759.83元,由上诉人通化六合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能宝审 判 员 董 华审 判 员 万 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孙 磊书 记 员 刘美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