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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杨秦勃与陕西景强建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秦勃,陕西景强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295号申请执行人:杨秦勃,男性,汉族,1971年12月05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景强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1250686921545。法定代表人仝宏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秦勃与被执行人陕西景强建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秦勃依据生效的(2016)陕0125民初28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运输4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300元,执行费52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杨秦勃与被执行人陕西景强建材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25执295号案件的执行。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