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2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与马景和、张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马景和,张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12民初3345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职务董事长。被告:佟宇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佟宇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于 涛人民陪审员 孔红伟人民陪审员 王 利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薇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