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民终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浏阳市南大烟花制作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罗正良、原审被告曾凡意、原审被告李辉追偿权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浏阳市南大烟花制作有限公司,罗正良,曾凡意,李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民终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浏阳市南大烟花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大瑶镇李畋村。法定代表人:刘守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意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正良。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谷丰,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曾凡意。原审被告:李辉。上诉人浏阳市南大烟花制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正良、原审被告曾凡意、原审被告李辉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1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潭中民一终字第388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重新作出(2016)湘0381民初1863号民事判决,浏阳市南大烟花制作有限公司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中涉及的受害人李晋南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为查明本案的事实,应当追加其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原判遗漏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6)湘0381民初18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上诉人浏阳市南大烟花制作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836元,由本院予以退还。(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任 莉审 判 员 曾波毅审 判 员 周 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 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