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恢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山东金湖水泥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侨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湖水泥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侨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39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湖水泥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东镇胶东村北。法定代表人赵永伟,经理。被执行人青岛侨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红岛经济新区。法定代表人刘素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湖水泥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侨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商初字第1297号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立案,案号为(2014)胶执字第2753号,执行标的额为1891321.20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12日私下向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连同本金、利息、迟延履行金、违约金等共计1950000.00元,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21313.00元。其他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就此案双方再别无其他纠纷,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商初字第1297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兆佳 来自: